近日,天津市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2026年8月第1期行政处罚信息,天津宝坻区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因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被依法处以罚款18万元。
公示信息显示,该案于今年6月18日立案,8月10日结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津蓟州综执处决字〔2026〕第24号”。处罚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作出决定。该条款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工商信息显示,天津宝坻区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高大学,注册地位于天津市宝坻经济开发区。公司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鸿达传琪(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浩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主营燃气经营、天然气管道储运、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等业务,是宝坻区登记在册的供气企业之一。
从案由来看,该案属于燃气企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典型情形。
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尚未披露该案的具体违法情节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